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亟待加强
金融时报 2026-08-13 08:23:19

展望未来,随着绿色金融的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衔接的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体系,将为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加坚实的统计数据支撑。

在党和国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的背景下,测度绿色经济增加值是评价绿色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绿色金融既是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关键驱动因素之一。对绿色金融的增加值——即绿色金融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做出科学、规范的统计,有助于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绿色金融的投入和产出情况,为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基本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统计主要停留在绿色信贷余额、绿色债券发行量等规模性指标层面,较少对绿色金融增加值这一关键指标进行统计核算,绿色金融的经济贡献难以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得到准确呈现。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重点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的统计对象及范围、统计指标及口径、统计认定标准、数据采集、共享及发布、部门分工等作出统一规定,为统计地区绿色金融产业发展水平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以此为基础,需结合绿色金融的现实发展需求、理论前沿和数据资料可得性,科学合理确定统计方法,加强对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以服务政府决策和绿色金融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依据

(一)绿色金融的范围界定。绿色金融主要包括传统金融的绿色化转型和服务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产生的新型金融活动两个方面,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产业中的“绿色”部分以及碳交易等新型绿色金融活动。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思想角度来看,绿色金融应该指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金融活动,包括支持绿色产业发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债权投融资、股权投融资、金融资产交易和金融信息生产等金融服务。从政策实践看,绿色金融被定位为落实金融强国建设要求,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服务绿色转型为重点,强化优质金融服务。以此为依据,绿色金融可更广泛地涵盖具有“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服务绿色转型”功能的金融服务范畴。

(二)绿色金融增加值的度量原则。度量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目的是从经济价值角度反映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水平。一是反映地区绿色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以便进行横向、纵向以及国际比较。二是反映地区绿色金融服务的结构特征。通过测度指标呈现出结构特征才能够了解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领域、薄弱环节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方向。三是能够反映绿色金融支持地区全面绿色转型的质效。认识绿色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质量和效果,是开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政策依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金融行业各领域的划分,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对象应按监管领域进行分类,全面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以及细分领域政策对绿色金融重点统计指标及其标准和口径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绿色金融的统计范围包括贷款、债券、股权、资管、基金、保险、衍生品等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相关政策能够为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提供基本依据。

绿色金融细分领域增加值的统计方法探析

(一)货币金融服务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一是中央银行服务中的绿色再贷款服务。这部分增加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绿色金融工具在地区的发行规模、再贷款利率以及运行成本的分摊进行计算。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不需要考虑存款成本的问题,增加值的收入部分根据再贷款利率乘以发行规模计算即可,中间投入分摊可根据碳减排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运行成本中的占比估算。二是货币银行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包括商业银行服务、政策性银行服务、信用合作社服务以及其他货币银行服务,其中的绿色金融服务主要是指绿色信贷,其增加值统计应为绿色信贷利息收入减去对应的中间投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如具有“绿色”属性也应纳入绿色信贷增加值统计范围。三是非货币银行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财务公司服务、典当服务、汽车金融公司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网络借贷服务等,这些服务涉及绿色金融的部分,应该根据业务收入扣除相应中间投入统计其增加值,具体可参考绿色信贷服务增加值的统计方法。四是银行理财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标的明确为绿色资产或绿色项目的部分,其增加值应该归类为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应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理财服务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一致,具体应为理财服务收入扣除对应中间投入。

(二)资本市场服务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一是证券市场管理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证券市场管理服务主要由证券类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提供,包括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开展的股、债、基以及绿色资产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服务,可参照一般服务业企业根据收入和中间投入数据统计其绿色金融增加值。二是证券经纪交易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证券经纪交易服务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代他人进行交易、代理发行证券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活动,可根据绿色投融资服务部分对应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佣金等收入扣除相应中间投入统计这部分的绿色金融增加值。三是投资基金中的绿色金融服务。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基金投资标的为绿色资产的部分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中收入部分主要为管理费收入、投资分红、咨询费、服务费等业务报酬,中间投入主要为非固定资本投入类运营支出。四是资本投资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该项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应与投资基金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保持一致,调查主体为证券公司,应涵盖其自营投资、直接投资活动以及其他投资活动中涉及绿色项目投融资的部分。五是其他资本市场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此类服务是指上述四类资本市场服务之外的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服务。该项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应为相应服务中涉及绿色项目投融资部分的收入扣除对应的中间投入。

(三)保险业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一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的范围应为服务于绿色产业中的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中绿色转型活动的各类保险和再保险。绿色保险及相关中介、经纪、代理、公估、精算、咨询等服务创造的增加值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实际统计中可参考传统保险业务增加值的统计方法进行。二是保险资产管理中的绿色金融服务。该项统计方法应与投资基金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保持一致。

(四)其他金融业中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方法。一是绿色信托服务。由信托公司提供的绿色信托及其相关服务产生的增加值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参照投资基金中的绿色金融增加值核算方法。二是控股公司绿色金融服务。控股公司通过控股绿色企业或控股企业的绿色项目开发与绿色转型产生的价值增值应计入控股公司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可参照一般服务业企业从产出和中间投入两方面进行估算。三是金融信息服务中的绿色金融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中与绿色金融相关的部分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参照一般企业从产出和中间投入两方面进行估算。四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绿色金融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或提供银行、信托、证券、租赁、保险等综合化金融服务中涉及绿色或绿色转型项目的,相关收入扣除中间投入后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五是担保公司提供的绿色金融服务。担保公司为绿色产业中的企业或绿色转型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创造的增加值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为担保费收入扣除相应的中间投入。六是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绿色金融服务。金融租赁公司为绿色产业中的企业或绿色转型项目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创造的增加值应计入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方法为租赁收入扣除相应的中间投入。

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统计对象的确定。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调查对象理论上应为地区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就绿色经济发展贡献度而言,全国性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增加值的贡献居于主要地位。按照现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通常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统筹采集、汇总、核算,地区金融业增加值根据相关业务指标占比对全国数据进行分割,该方法同样可以应用于对绿色金融增加值的统计。其可有效规避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往来复杂性带来的统计难题,调查统计工作的成本相对较低。但该方法通常根据全国平均的增加值系数乘以地区经营数据估算得到地区增加值,用于统计绿色金融增加值时无法反映地区投入产出的差异。

(二)统计范围的划分。开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核算,核心目标是从投入产出角度精准刻画地区绿色金融发展质效,系统研判地区绿色经济整体发展态势。据此,统计范围划分应在资源和成本约束下覆盖绿色金融主要领域,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对地区绿色金融重点领域和特色领域增加值的统计。《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已对包括绿色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的统计范围作出规定,涵盖贷款、债券、股权、资管等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但部分绿色金融细分领域经济体量偏小,其增加值单独核算的综合研判价值有限,出于统计成本考虑,在实际统计过程中可能会被阶段性简化或暂不纳入常规统计范畴。但对具备长期增长动能、发展潜力突出的绿色金融细分领域,应持续跟踪监测,并动态纳入统计体系。对于混合用途绿色金融产品,应采用“比例折算法”,按绿色资金占比折算增加值。

(三)统计数据的获取与估算。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核算需要以可获取的基础数据为依托。国家已出台绿色金融统计分类标准,但相关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较短,相关统计的准确性还有待持续提升,且基层实际数据采集工作仍存在诸多实际操作难点,这些因素对地区绿色金融增加值精准核算形成制约。针对该问题,在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中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对业务类型进行标识,并及时汇总上报。二是针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不同类型的绿色金融服务,建立差异化的增加值核算基础数据获取渠道。三是依托现有可获得的各类基础数据,对可能存在偏差的基础指标开展科学合理的校正估算,以此弥补数据精度不足带来的核算问题。

(四)部门协调与统计治理机制。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涉及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生态环境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交叉,需建立有效的统计协调机制,统筹开展统计制度设计、口径协调、数据共享与成果发布等工作。在统计制度方面,应有步骤地将绿色金融增加值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明确报送主体、频次、内容和数据质量要求。起步阶段可选取绿色金融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和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试点,积累经验并完善方法后,再逐步推广。在统计结果发布方面,可由统计部门定期发布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公报,或将其纳入现有统计年鉴,以提高数据透明度和可用性。

(五)统计口径的国际适配与比较。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体系应具有国际可比性。为此,开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需参考借鉴国际主流绿色金融分类、核算、披露等统计框架,统一绿色业务识别、资产流量统计、统计结果发布等规则,确保测算结果具备跨国、跨城市的横向对比能力。在国际层面,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披露可持续投资的比例与影响。联合国最新发布的国际国民经济核算标准(SNA2025)明确将可交易的碳排放权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视为金融资产。我国已出台《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等绿色项目分类文件,在绿色金融增加值核算和披露方面,具有与国际接轨的潜力。同时,依托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整体优势,加强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有望使我国在绿色发展领域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

展望未来,随着绿色金融的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衔接的绿色金融增加值统计体系,将为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加坚实的统计数据支撑。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绿色金融试验区政策工具的经济脱碳效应、机制与对策研究”项目(25BJY080)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①陈丹丹,史代敏,祁丹越,等.绿色金融统计标准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J].统计研究,2025,42(1):75-87.

②彭刚,朱莉.绿色金融总量统计及其影响效应测算研究[M].企业管理出版社,2023年.

③史代敏,余澜,史皓铭.绿色金融统计数据质量与概览编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25,40(3):3-13.

④徐强,潘柯宇.SNA2025关于金融核算的修订及对中国金融核算改革的展望[J].统计研究,2025,42(7):1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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